新的《催收管理办法》已从4月18日开始施行,负行者可以松一口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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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月18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并且已与4月18号开始施行。其中包含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其中的主要概括如下:
由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对委外催收机构的管理约束不足,使得频繁催收、使用语言恐吓、泄露贷款隐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办法要求“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以下将对这些规则限制做下详细解释,并且在文章最后我将会抛出一个很有趣的讨论提问,欢迎大家发表评论。具体的一些限制如下:不得向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同时催收时间也将有所限制1.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公司开展催收工作应该仅针对债务人或是那些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不应该联系和债务没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人。2. 如果第三方想帮债务人处理债务,而且还想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欠款情况,催收的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得到债务人自己的同意才行,除非债务人失联。3. 以上说的无关第三方,指的是除了债务人本身、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之外的人。即其他对金融机构没有还款义务的人,比如说家人或朋友。4. 如果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没规定具体的催收时间和次数,那么催收工作应该选在合适的时间进行,避免在晚上10点到早上8点之间催收;而且催收的频率也得控制得合理必要,不应该频繁地去骚扰债务人或其他人,除非双方有其他的约定。对于我们负行者来说,基本不用再担心会骚扰到自己的至亲和朋友了,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这样的政策就能避免以前暴力催收经常出现的“爆通讯录”,或者无限制、不分时间地进行催收。催收人员不应隐瞒身份,不得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资还款1. 根据《催收办法》,催收人员在工作时必须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不能假扮政府或企业机构,也不可以私自以个人身份来进行催收活动。2. 催收人员必须向债务人和相关当事人清楚地解释催收的原因、未结清的欠款、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债务人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该保持中立客观,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语言、夸张事实或捏造不存在的情况,比如虚构债务金额、违约的性质或法律后果等。3. 催收活动应通过合同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的官方渠道进行,催收人员不得私下使用其他方式来收款或索要财物,并且不应在催收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此外,催收人员不应诱导或强迫债务人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偿还欠款。严格限制准入 拟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根据《催收办法》,对于第三方催收机构的接入标准相当严格,建议金融机构及第三方催收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贷后催收内部控制体系,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催收人员的管理、业务流程的管理、外包活动的管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以及投诉处理流程等。同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当强化对催收人员的管理,对外包催收活动实施动态的监督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评估和减轻在外包催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这些措施无疑可以对催收活动的公司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催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但在写这篇文章收集信息的时候,我看到了一些不一样的声音,认为只是老调重弹,又是形式主义的重现。不知道大家最近对于催收的感官如何,有无改善?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大家对这个话题反响强烈的话,我将在后面另写一篇文章继续对这个话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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