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人或许应该别对新的《催收管理办法》过于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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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新的《催收管理办法》已从4月18日开始施行,负行者可以松一口气了吧?)讨论了新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里面关于对借款人的保护措施(称为《催收管理办法》),也留了个悬念,让大家积极讨论了一下对新规施行后的感官。从我收到的反馈看来,最近的起诉率确实是越来越高了,很多读者也和我反馈最近被银行催收的频率也稍有收敛。相反很多平台小贷依然猖獗,有直接爆借款人公司通讯录的等等,暂时还看不出有很大收敛。是为什么呢?下面斗胆分析下。先来重温下新规对我们的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五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第五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借款人合作催收机构的相关信息。第五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当新规刚出台,大家都挺看好的,感觉催收公司未来会循规蹈矩不再有暴力催收的行为,负债人也能少些担心,不用再怕自己的通讯录被公开了,一切似乎都会变得美好无比。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是骨感的这里有必要给大家科普一下了,《消金管理办法》(简称《消金法》)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章。咱们国家法律法规的层级由高到低排序分别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而《消金法》正是处于最底层。违反规章的法律后果,主要取决于违反的是哪一类规章以及违反行为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违反规章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违反的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那么违反这些规定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可见,其实规章的行政强制力其实并不大,并且执行起来十分有弹性。可能不搞出个大新闻,估计都不会过于严格地执行处罚。其实这次的《消金管理办法》是有前身的,就是在2013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具体为2013年第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范畴。里面本来就有关于借款人信息保密、催收管理的规范要求,但11年过去了,这中间是如何执行的,相信大家心里有数了。这次,虽然做了修订,但并没有提升它的法律层级。所以,这可能还会是一次不痛不痒的修改。可能短期内会对正规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保险等约束更大,但对于一些利率本就较高比如小贷平台等,他们的规范性和监管本就不强,然后可能他们的利率本就过高不受保护,走法律渠道去催收对他们更加不利,所以他们选择法律渠道的动力也不足。烦扰借款人大概率还会是他们的首选,这很可能依然会是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的一次改动至于后面会如何执行和演化,我们还是要拭目以待。负债人身上的的压力,依然很重。我们不要过于寄希望于外部,做好最坏的外部打算,踏实走好我们的每一步,砥砺前行,努力挣钱上岸,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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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147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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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2 0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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